针对这个话题,今天的《齐鲁晚报》刊发了一篇时评文章以《不能让保姆沦为性伙伴》的文章,文章认为“同床保姆”的出现是个非常严峻的信号,“同床保姆”让性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。“同床保姆”的出现,既是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公然挑衅,也会把保姆这一职业引向歧途,害莫大焉。
关于“同床保姆”是否能被沦为性伙伴的问题先姑且不谈,问题是从事保姆业人员就是不同床是否就不能沦为性伙伴呢?
不可否认陕西等地的劳务市场出现的“同床保姆”,不过是一些非法中介公司打出的一种异类招牌而已,这种异类招牌的目的性很明显,就是吸引大众眼球,达到广告的效果。不可否认,“同床保姆”的概念是两方面的,首先是真正有些家庭中有卧床的病人,需要保姆类型就是最好能和病人住在一个房间里或者所说的“同床保姆”,还有一些产妇需要保姆的照料,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月嫂职业,这类保姆的工作性质也不能排除要和主人同室同床的问题。最后一种就是本文中提到的有的老人的老伴去世了,儿女为了孝敬老父亲,又不想让老人再婚,怕老人再婚之后将来面临着家庭遗产分割,双方儿女是否和谐相处等问题,给老爹找个异性伙伴,这就是文中提到的“同床保姆”。
对于陕西等地的劳务市场上出现了一种“同床保姆”的问题,笔者有不尽相同的看法,首先媒体不要一看同床二字立即就会想到“同床保姆”就是性伙伴,把“同床保姆”全部鉴定在性伙伴上,我总感到有些牵强,就算是这个劳务市场不打出“同床保姆”这一带有蛊惑性的招牌,真的主人需要性伙伴的话,难道就找不到了吗?其实大量的家庭男主人和小保姆的绯闻故事比比皆是,难道非要公开说“同床保姆”才能说是性伙伴嘛?
另外,一个雇用保姆家庭的男主人,如果有对保姆不轨的行为,就是不同床,在同一个屋里和一个房间里生活,这和同床又有何区别呢?所以主人要想让保姆沦为性伙伴,无论是否打着“同床”二字,还是非同床,一样也能沦为性伙伴的。
真正需要性伙伴的家庭,就是这个劳务市场不打出“同床保姆”的招牌,他们花高价也同样能找到。相反这个劳务市场出现了“同床保姆”招聘岗位,找保姆工作女孩也不会去应征和有性行为能力的人“同床”的工作。所以笔者认为,这个劳务市场打出的“同床保姆”的招牌,不过和其他行业兴起的炒作之风没有什么两样,没有现实意义,更不会就能让性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。
文/泉韵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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